知识产权政策一方面对跨系统协同信息工程管理软件服务平台的建设提供政策保障,积极影响和促进协同服务的推进,另一方面对系统之间的服务共享有限制和约束作用。针对跨系统协同工程管理软件服务平台建设、资源组织和服务提供中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笔者认为当前信息服务机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确保跨系统协同服务业务的顺利开展。
(1) 加强信息服务机构的自我规范及保护
信息服务机构作为服务提供者,不仅自己应当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法和当前国际上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而且要向信息使用者宣传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对用户进行遵守知识产权法的教育。信息服务机构有义务将信息服务限定在为个人学习或研究的范围内,提醒用户不得为商业目的而利用其提供的信息服务。利用电子文档加密、电子水印、电子签名等信息加密技术和信息智能识别技术等实现对拥有资源的访问控制和使用控制,以有效防止非授权用户对作品的访问、复制与传播,保护作品的完整性,禁止他人对版权作品的修改。对于服务中利用到的信息资源应首先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与授权,并保留其中的版权等信息。同时要注意不要侵犯版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如指明出处,尊重版权人的精神权利等。例如,英国图书馆文献供应中心要求参与学位论文传递服务的大学协助,以博士学位申请者完整填写一份英国图书馆授权协议表作为学位申请的标准程序之一。该表要求作者提供个人数据与学位论文数据,这些数据将出现在目录记录以及相关的媒介中;要求作者签署授权书允许英国图书馆为岀借)或出售的目的制作学位论文的复制件。
(2) 信息服务机构应积极参与知识产权法的修订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平衡作品的创作者、出版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与利益,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立法原则既要保护知识产权,又要促进信息服务机构协同服务的发展。立法时应对信息服务机构资源建设与服务的法律问题做出全面合理的分析,在宏观上加以规范,使其与现行的法律体系保持良好的兼容性和可操作性。信息服务机构应积极参与知识产权法的修订,主要是争取扩大合理使用范围、引入法定许可制度和建立强制许可制度等。制订与合作参考咨询、资源整合、服务共享等过程中的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协作协议和政策法规,以规范跨系统信息服务合作各方的行为,避免在服务过程中产生侵权行为。我国图书馆界在《网络信息传播保护条例》颁布之前,积极参与了条例的制订工作,提出了不少好的建议,在诸多条款上对图书馆通过网络传递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信息公平加以了保障。②
(3) 根据现行知识产权法制定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
信息服务机构应针对知识产权法的变化制订本机构的知识产权政策,必须将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纳入管理日程,并不断进行政策调整和改进工作。目前我国信息服务机构一般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在国内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背景下合理而高效地利用各种信息资源开展服务,有些还在图书馆网站上刊登了相关的版权声明以提醒信息用户,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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