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某污泥处理BOT项目实施过程
城市污水处理会产生有毒有害的污泥,毒害污泥需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专门的设施来进行处理。2002 年10 月某市市政园林局( 简称B 部门) 决定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污泥处理BOT 项目的实施人,实施过程的关键事件如下:
2003 年1 月,民营企业A 公司凭借当时领先的技术实力中标项目,B 部门与A 公司签署《污泥处理BOT 项目服务合同》( 简称《BOT 项目合同》) ,明确由A 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项目总投资为7059 万元,最晚投产日为2004 年2 月28 日,运营期20 年( 不含建设期) 。
2004 年3月,B 部门与A 公司签署《〈污泥处理BOT 项目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简称《补充协议》) ,调整了项目实际投产日期和第1 年服务费的计算等。
2004 年5月31 日,项目正式投产,设计日处理污泥能力为900t。
2005 年9月,市发改委核准A 公司自筹资金改扩建污泥处理工程,项目总投资22540 万元,改扩建设计污泥处理能力为1200t /日。
2006 年2月,A 公司向B 部门提出因项目产能扩大,原污泥运输设施临时码头不能满足扩建后要求,需要建设永久性码头的请求。
2006 年3月,A 公司完成项目改扩建。
2007 年3月,因填埋场不能接收污泥余渣,A 公司拟采用烧结砖方法解决污泥余渣问题,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砖厂需增加临时工业用地的请求。
2007年10月,A 公司与B 部门举行会议,就污泥计量方法和物价指数选取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会议纪要》。
2007年~ 2008 年,因A 公司提出的建设永久性码头和增加临时工业用地的申请不能得到政府批准,污泥余渣不能及时处理,A 公司无法继续履约,A 公司与B 部门、市政府多次协商终止《BOT 项目合同》。
2009年4 ~ 9 月,A 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B 部门偿付所欠的服务费和违约金、投入的固定资产净值,解除与B 部门的《BOT 项目合同》和《补充协议》。
2009年5 ~ 9 月,B 部门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反请求申请书》和《中间裁决申请》,请求先行裁决解除A 公司与B 部门之间的《BOT 项目合同》和《补充协议》;最后B 部门撤回了《仲裁反请求申请书》和《中间裁决申请》。
2009年8月,因A 公司未办理污泥处理项目改扩建后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手续,市环境保护局向A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扩产改建项目的生产; A 公司停产。
2. 项目出现的主要风险
2.1 政府部门协调能力有限
本项目表面上只是A 公司充分利用自身技术和经验优势,投资、建设和运营污泥厂,生产出符合规定标准的污泥,从B 部门获得合理回报,特许期后将项目无偿移交给B部门。但是通过对合同签约主体和内容的分析发现,项目涉及到的主要参与方还有: 市政府、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物价部门、市容环境卫生局、港务局、某垃圾填埋场运营公司、污水厂、银行和保险等单位,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可以看出,公共部门B 只属于市政府若干机构之一,在A、B 双方签订的《BOT 项目合同》中,涉及到的其他参与方与A 公司之间的关系没有通过其他合同或文件得以明确,而作为唯一的公共部门主体B 部门协调能力有限,导致其他相关部门存在很大的违约风险。
2.2 政府部门违约付费
项目对污泥处理服务费的支付时间、方式和付款争议做了简要约定。由于固定资产投入比例大、日常运营成本高,稳定的现金流入对项目正常运营至关重要。合同签订前,A 公司没有对B 部门进行商业信用和支付能力评估,没有要求B 部门或市财政部门或市政府对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提供担保,因此A 公司承担了B 部门违约支付的风险。加之项目在运营过程中逐渐出现了污泥计量、服务费计算方式、环保等方面的争议,B 部门不能及时支付甚至拒绝支付部分服务费用,使得A 公司的现金流入不能保障。
2.3 项目变更不合理
项目招标生产能力为900t /日,并以此为基础确定了《BOT 项目合同》的关键要素,如投资、运营配套设施、运营成本和收费等。但由于待处理污泥数量增加或对污泥处理盈利能力估计过于乐观或原设计生产能力不能实现等原因,A 公司自筹资金改扩生产能力达到1200t /日。通过审查公司财务发现,项目初始计划总投资为7059 万元,改扩建总投资为22540 万元,A 公司通过银行累计贷款28000 万元,资本成本和现金流的压力很大。在项目特许期和收费水平没有调整的情况下,项目变更对A 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了恶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