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企业缺乏法制观念和合同意识,认识不到索赔是自己的权利,不懂得利用索赔来补偿自己遭受的损失,不懂索赔。项目负责人或技术人员签证观念淡薄,索赔意识差,遇到问题不及时办理签证,互相推诿,结算时变更无凭,增加无据。
2、施工企业管理落后,不熟悉工程索赔的程序和方法,企业基础工作不健全,缺乏索赔必需的有关资料、数据、记录等,不会索赔。这往往会导致索赔证明材料不够全面、充分、准确、有力,不能对索赔文件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不能说服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3、施工企业缺乏对索赔的正确认识,片面地认为索赔不利于与建设单位合作,怕字当头,怕得罪建设单位,怕影响该工程的承包,不敢索赔。
4、由于“僧多粥少”,市场过度竞争,甚至恶性竞争,建设单位的特殊地位,对合理的索赔及费用增加久拖不定,不准索赔,不愿支付索赔。
5、有的业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业主素质差,对建筑工程预算和有关经济管理法规不熟悉,对索赔的问题只是口头承诺,不及时办理签证手续,到工程结算时相互扯皮。有的项目经理出于私心,故意刁难、推诿、让施工企业很是无奈。
6、考虑到仲裁或诉讼的成本,特别是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对企业今后承接项目的影响,很多企业不愿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索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