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扣“合同”门——金融危机下合同法律风险及应对

  • 来源:建米软件
  • 2011-11-01 17:03:59

   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企业实践证明,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但在市场交易频繁的同时,伴随而来的合同风险也越来越多。一些企业缺乏合同签订的一些基本知识和方法,加之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的意识不强,在金融危机下更容易受到伤害。为了“防患于未然”,降低金融危机下的企业运营中的合同法律风险,笔者结合合同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就一些常见的合同法律风险,以及在合同签订前、合同签订时及合同履行中这一系列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及防范对策作相关分析,以期引起各企业的重视。
   
    金融危机下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
   
    1、依法签约意识不强,风险意识较差
   
    在目前金融危机背景下,客户数量减少、需求降低,不可避免会影响到企业的订单数量。部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对合同风险理解不够深刻,风险意识差。为了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提高企业效益,签约前往往疏于对交易对象的资信情况的调查了解,没有审查对方的法人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是否具有签约主体资格并及相应的履约能力。还一些企业没有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不重视合同保管,致使合同原件丢失或仅保存一些复印件,随意加盖、出借、出让合同印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等,这些做法均存在非常大的合同风险。
   
    对合同签订或经办人员的相关授权不明也是容易引起纠纷的原因之一。有的企业超过应有的权利范围对外签订合同,有的一般员工未经授权也对外签订合同,有的在办理授权时对授权事项、授权权限及授权期限三大要素没清楚列明,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由于司法实务中对证据认定规则以及民事责任归属确认都有较明确规定,而这些规定,对授权不明人员所订立的合同所致的结果,往往对企业不利。
   
    2、没有书面合同,合同形式不规范、条款过于简单、模糊
   
    金融危机下,一些企业为了提高效率,拉住客户,仅凭交易对方的电报、电话、传真件、发货通知单等,就轻易开始了交易行为,对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不太重视。有的随便打个便条作为凭据,有的虽然也采用了合同文本,但碍于关系或急于推销并没有按规范程序操作,最终合同形同虚设。这些做法都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形势下,材料、产品价格波动剧烈,加上一些企业资金缺乏,毁约的可能性加大,一旦在履行中出现争议或一方失信,就会引起合同纠纷。不签订合同,看似省事,却?使得发生纠纷后需要更多精力来处理。因此,尽管目前一些企业交易量下滑,希望多签订单的愿望很迫切,但订立一份作为证明当事人当初合意证据的合同,对企业降低合同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在当前违约风险加大的情况下,如果所签合同条款不明确、不具体,含义模糊、笼统,约定过于简单,无疑存在较大合同风险。如有的约定“以合同法解决争议”“由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等,这样的条款等于没有约定,达不到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效果。有的合同名称与内容性质不相符,有的合同条款前后矛盾,履行中易出现理解上的争议或分歧。一些合同简单地以“协议书”、“意向书”等作为合同名称,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它们的意思是不同的,所表达的法律效力也不同。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的生效,合同一般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合同成立有签字、盖章、签字或盖章、签字并盖章等几种约定方式,不仔细加以注意,就会使合同落款格式有缺陷,为合同效力埋下隐患。另外,合同没有对可能出现的纠纷作出预防,也是发生纠纷后陷于被动的原因之一。
   
    3、合同的主体资格或效力方面存在问题
   
    合同主体最好是独立法人,这不仅表明其有完全的合同主体资格,也表明该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在当前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下,客户数量减少,企业订单锐减,如果仍坚持这一做法,无疑对企业扩大销售提高效益不利。当前许多合同只能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客户签订,这也是退而求其次的办法。根据我国的《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了法人的授权委托可以对外签订合同,而作为法人的职能科室是无权对外签订合同的。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者年检未通过的企业不是合法的市场交易主体。另外,一些合同没有明确设定合同的效力期限,这也给合同安全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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