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OA办公系统,参照政府采购办法
政府采购中的“两个问题”值得思考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什么样的货物,购什么牌子(品牌)的产品往往是大家关心较多的话题。怎样才能保证政府采购远离不合实际的科学观点和辩证看问题?怎样才能用马克思主义的哲理来指导我们的政府采购工作?我们认为以下两个问题值得全面、辩证地去理解、把握、分析和思考。 政府采购划定范围问题。哪些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哪些是必须控制的范围?这是政府采购最基础性的问题。当前,在政府采购领域,普遍存在一种观点和一个共性现象,认为政府采购范围越大越好,笔者对此难以苟同。
对这个问题笔者的认识和看法是:
一要依法界定应实行政府采购的对象,毫不动摇地坚持其范围不以任何组织、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能人为地扩大或缩小。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具体使用单位等只有依法执行的义务,而没有随意增减的权利。
二要全力应对好政府采购范围在宏观上具有的不确定性。控制好不该享受公共采购供给范围的部门或单位,用辩证的方法和观点去对待变化了的采购人或采购目录。我们不能只用孤立静止的理念和眼光来看待政府采购的范围,要及时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对政府采购的范围作法定性必要的调整。
三要保证政府采购在微观上的确定性。政府采购的范围在某一特定地区和时期是相对固定和量化的,各地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确定的原则范围,本着“不重不漏”的原则,对采购人进行严格、全面科学的界定,同时应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而制定具体、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目录。另外,在划清范围的前提下,再努力控制采购商品的标准和档次。
在实际操作中,必须把握三个要素:
一是必须使用财政性资金或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获取的资金进行采购,
二是必须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为国家政策收费服务的企业单位等,
三是必须是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政府采购的价格问题。毋庸置疑,政府采购价格问题是政府采购中的一个核心和关键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敏感和焦点问题,备受各方面关注。各级政府、采购人和社会公众对此更十分关心,因为,变原来的“暗箱操作”为“阳光操作”,降低采购成本,节约有限财政性、政策性的收益资金,防止采购腐败行为,杜绝采购中的商业贿赂,是政府采购的立法初衷和根本目的所在。供应商对此迫切关心,因为价格是他们的效益和生命线。集中采购机构也非常关注,因为节约资金的多少是衡量其工作业绩的主要指标。由于相互间所处的位置和角度不一样,对政府采购的价格尺度,各方面看法难以趋同或一致,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各级政府、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公众都希望尽可能降低采购价格,供应商则希望尽可能提高价格指数。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矛盾,各方面的想法都无可厚非,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只要寻求一个各方面都能认可的科学合理的价格,就能解决矛盾,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又好又快向前发展。首先,既要坚决反对偏面的采购价格观,不能动辄不经调查研究,就随意埋怨和议论政府采购价格的孰高孰低,更不能简单地单纯以价格高低来衡量、评判政府采购的是非得失,不能以价格最低“英雄”,而应用全面辩证的理念正确处理价格问题。其次,应摸清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行情和其具体规格、品牌、性能、质量、保修期,售后服务、主要的供应商等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有的放矢。
第三,应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在兼顾到供应商合理利润和货物、工程、服务的各种综合因素的基础上,制定既节约采购资金又使供应商能够接受的标底。最后,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供应商和供应价格。在确定供应商价格时,需消除一种偏面认识,即谁的价格最低就中标。固然,价格低是中标的必要条件,但绝非是唯一因素,最终能否中标,还需综合性能、质量等诸多条件因素。与此同时,我们还要预防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行为和商业贿赂,防止发生因为人为因素造成的价格过高现象,以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效益性和阳光透明性。政府采购作为一项新生事物,人们对其有关问题的认识,必然要经过一个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过程。可笔者坚信,只要我们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研究、分析和思考政府采购中的有关问题,通过扎实和不懈地追求采购相关宣传工作,我们一定会尽快化解政府采购中有关认识偏差问题的,真正促使全社会达成共识采购出现或发生了的问题,形成推动政府采购事业向前发展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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