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实施管理。
根据《实施条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①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③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④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⑤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⑥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⑧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⑨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⑩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①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②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③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④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⑤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⑥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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